房地产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此外,还有暂定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 30 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其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上有不同限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相关资质时,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详细咨询,以确保准确了解并满足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同时,相关规定可能会进行修订和调整,建议关注政府部门的最新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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